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赞比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conomic and Commercial Office of the 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Republic of Zambia

首页>法律法规>投资

来源: 类型:

投资
1.管理机构

  根据1991年颁布的《投资法》,于1992年成立了“赞比亚投资中心”,该“中心”是专门负责管理国内外在赞境内的投资,具体职责详见《投资法》(附后)。

  2.鼓励措施
   1)一般鼓励:根据1993年和1996年修改的《投资法》规定,按投资行业性质和企业经营的范围可获得下列一般鼓励:
● 投资开发农业的企业所得税为15%
● 投资非传统出口产品的企业所得税为15%
● 在农村地区投资的企业,在其经营头五个应纳税年份内,每年减免应缴所得税的七分之一
● 投资制造业、矿业和旅馆的建筑物,开始使用的第一年,折旧率为10%,以后每年固定折旧率为5%
● 投资农场、制造业和旅游业所购买的工具、机械设备和厂房等,开始使用的头两年,每年折旧率为50%
● 投资用于改善农场经营的资金,开始经营的头五年,每年资本折扣为20%
● 投资种植茶叶、咖啡、香蕉、柑橘或其它类似果树的企业,每年可从其应纳税的收入或利润中减去10%,即获得10%的资本折扣
● 投资农场进行的平整或清理土地、打井、大气或地质分析及蓄水等所投入的资金,可获得100%的资本折扣

  2)其他鼓励:
● 免除用于采矿和农业的大部分资本货物和机械设备的关税,其它资本货物和设备关税为5%
● 免除原材料的进口关税,如有机或无机化工品、橡胶、钢材和塑料等,其它原材料关税为5%
● 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为30%
● 在卢萨卡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公司税从35%减为30%

  3. 申请投资许可证:投资者向设在卢萨卡的投资中心申请投资许可证时提交下列文件:
● 可行性研究或业务计划
● 公司证明的复印件
● 股东的正式名单
● 银行证明投资者所投项目的资金能力
● 办理手续费250美元加增值税17.5%
● 许可证费1,000美元加增值税17 .5%

  4.木材加工、旅游和采矿行业许可证的申请如下:
  1)木材行业:有两种类型许可证,即商业木材特许证和双人锯木许可证,这两证都必须向森林首席管理人提出申请,并提交:
● 建议运营的区域和区域地图
● 生产规模,每月或每年生产多少立方米
● 将使用的设备类型
● 树种
● 公司证明复印件

  2)旅游行业:赞比亚国家旅游局(ZNTB)负责颁发各种类型许可证和规范旅游行业的活动。如果投资狩猎管理区(Game Management Area)或国家野生动物园,必须要有国家野生动物服务部(NPWS)向ZNTB 的推荐信,在颁发许可证前,NPWS应当得到地区委员会和当地酋长的同意。
  
  3)采矿行业:矿业部发放小规模和大规模勘探或开采宝石的许可证。在提交许可证申请时,要有详尽的业务计划。该部对小规模采矿和大规模采矿分别在七天内和十四天内予以考虑决定是否颁发。

  5. 投资保障:《投资法》规定投资者的财产得到应有的保障,除非国会通过有关法律,否则国家不能对任何投资企业实行国有化。一旦被国有化,国家必须以企业投资时所投入的货币,迅速、全额地按市场汇率对被国有化的投资企业进行补偿。另外,投资者的投资经营活动在投资的头七年内可不因《投资法》的修改而受到不利影响。赞比亚是《多边投资保障局》(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和其它国际投资保障协议的签字国,这些协议向外国投资者提供了如遇战争、冲突、天灾、其它动乱和没收情况下的保障。

  中赞两国政府于1996年6月签署了《鼓励投资和保障协议》。

  其它涉及投资者的相关司法有:矿业和矿产法(Mines and Minerals Act 1995)、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法(Environment Protection and Pollution Control Act 1990)、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94)。公司法最近做了修改,现已与现代英国公司法一致。投资发生的纠纷通过赞比亚高等法院、ICSID 或UNCITRAL解决。
赞比亚政府
法令
1993年第39号


  通过日期:1993年8月26日

  为修改在赞比亚投资的有关法律,以便提供一个在赞比亚投资的全面法律框架,废除1991年投资法,和对上述有关或拌生的相关事宜作出规定,特制定本法。   -----1993年9月8日

  此法由赞比亚议会颁布

  第一部分 序言

  1.本法在引用时可称为:1993年投资法。

  2.除非文中另有需要,在本法中----
  “理事会”指按第6款设立的投资中心的理事会;
“保税工厂”指一家工厂是个仓库,按照关税和国内商品法第55款的条款,把进口货物存入保税仓库和获得许可在该仓库货物可以存放、保管和保险,而无须纳税,或者直至符合该法的必要条件,以及包括栈房、房屋、库房、堆置场或可存放货物的其他地方;
  “商业企业”指包括在制造业、采矿业和宝石加工业、农业、运输、通讯、建筑、旅馆和服务业或专门技能方面从事商业活动的任何企业;
  “中心”指根据第4款组成的投资中心;
  “主席”指被选为理事会主席的人;
  “专员”指根据所得税法被任命的税务专员;
  “审计官”指根据关税和国内商品法被任命的关税和国内商品法审计官;
  “总干事”指由理事会任命的投资中心的首席执行官;
  “经济开发区或出口加工区”指依据第28款被宣布为经济开发区或出口加工区的任何地区;
  “外国投资”指由境外投资者带入的,并投在赞比亚的投资;
  “投资”指投资者以现金或实物投向新的商业企业、用于扩大或修复现有的商业企业,或用于购买政府现有的商业企业的资本;
  “投资者”指根据本法规定在赞比亚投资的无论是否是赞比亚公民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投资证书”指根据第10款由理事会颁发的证明书;
  “制造业”指在商业规模上,将原材料转化成半成品或制成品,包括投入材料装配成制成品或半制成品,但不包括采矿业;
  “成员”指理事会的成员;
  “矿物”应从其综合的、广泛的和全面的含义上解释,应包括矿石、矿物以及地球表层和内部自然生成的任何固体、液体或气体物质形式,但不包括水利法规定的用于第一、二、三类用途的公用和私有的水源;
  “采矿业”指任何矿物的开采;
  “非传统产品”指除了未加工的铜、铝、锌或钴以外的产品;
  “乡村地区”指除了卡布韦城区、卡富埃城镇、利文斯敦区、卢萨卡城区和除了恩多拉农村地区的铜带省以外的任何赞比亚区域;
  “秘书”指理事会的秘书。

  3.本法应与任何其他成文法律并存,而又无背离。

  第二部分 投资中心和理事会

  4.尽管有第39款,根据1991年投资法组成的投资中心,应如根据本法所组成的,将继续存在。

  5.(1)中心的职能是促进、协调政府关于在赞比亚投资的政策,以便向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服务;
  (2)尽管有第(2)分款通则,中心的具体职能应是---
  (a)促进在赞比亚的投资;
  (b)监督由其所批准的企业的活动和实施按照本法所批准的投资证书的条款;
  (c)建立和保持机构间的联系;
  (d)帮助获得政府各部门、地方当局或其他相关单位的同意、豁免、授权、执照、保税状态、土地以及为商业企业的成立或运输所需的任何其他事宜;
  (e)保存根据本法有关投资的全部技术转让协议的记录;
  (f)向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
  (g)收集并传播有关法律和法规的信息以及包括适用标准、规格与质量控制程序在内的技术材料;
  (h)承担经济和部门研究项目,包括为了鉴定投资机会的市场调研;
  (i)为投资者注册;
  (j)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k)行使各项职责与权力,履行本法或其他成文法律赋予的各项义务;
  (l)做一切必要的,伴随的或对指导与本法指定的职责有关的事宜。

  6.(1)为此而设立的中心的投资理事会应是具有永久继承和普通象征的法人团体,有能力以其法人名义和权力起诉或被起诉,有权做本法规定的一切事宜,正如一个法人团体依法行事;
  (2)表一的规定应作为理事会和其他相关方面的章程。
  
  7.(1)根据本法的其他规定,理事会应对投资中心事务负责;
  (2)尽管有第(1)分款通则,理事会应----
(a)执行投资政策;
(b)制定投资促进战略;
(c)为中心制定投资指南;
(d)颁发投资证书;和
(e)做一切必要的、伴随的或为更好行使本法规定的职能有指导作用的事宜。

  第三部分 在赞比亚投资的程序

  8.投资于商业企业的任何人均可根据此部分申请投资证书。

  倘若涉及表二中规定的工业,理事会必须在投资者取得必要的许可证、授权或获得有关部门或机构许可后再向其发放投资证书。

  9.(1)表三中所设格式的投资证书申请表应填写后交给总干事,并附有由理事会决定的不返还的手续费;
  (2)总干事在收到投资证书申请表后应将其提交到理事会,供其在下次理事会会议上讨论。

  10.(1)在下列情况下,理事会将在收到投资证书申请表六个星期内,以表四列出的形式发放享有一般或特别鼓励的投资证书,如果--
  (a)该项申请是按照本法的规定;和
  (b)该商业企业计划从事的活动不违背赞比亚任何现行法律法规。
  (2)理事会就投资证书的申请所作出的决定在十四日内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倘若理事会决定拒绝申请,应拌有拒绝的理由。

  11.对理事会决定其申请不满的任何投资证书申请人,可向部长直至高等法院提出申诉。

  12.根据第10款颁发的投资证书应---
  (a)授权持有人为其所申请的商业企业的开业作一切必要的安排;
  (b)包括证书的条款及给予的一般或特别鼓励;和
  (c)自颁发证书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使用该证书为限,享有无限制有效期。

  13.(1)投资证书持有人可在该证书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就证书的条款变化,所赋予的鼓励或任何有关证书的变动向理事会提出申请;
(2)理事会应考虑有关第(1)分款所指的申请,并在协商后,作出是接受还是拒绝该申请。

  14.(1)投资证书持有人在证书发放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如不能开展业务,他应在其证书到期至少六十天前向理事会提出展期申请,并说明原因。理事会如果满意这些理由,将考虑合理延长有效期;
(2)投资证书持有人决定不再继续进行其证书所批准的项目时,他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并同意理事会关于交回证书的有关条款,特别是根据证书关于那些已经进行的部分或任何既得利益部分;
(3)自投资证书发放之日起的十二个月有效期到期,而证书持有人没有任何业务活动,和未根据第(2)分款提出展期申请,该证书将废除,并将根据第17款被取消,许可证持有人应停止享有根据该证书可获得的任何利益。

  15.(1)理事会未批准前投资证书应不得向第三方转让,但这种批准应有充分理由;
(2)每份申请批准转让投资证书均应提交理事会,理事会可按照本法在申请的三十天内予以批准。

  16.理事会可修改投资证书---
  (a) 当其他人成功地以持有人的名义顶替属于投资证书持有人在商业企业的利益,成为其继承者,或
  (b)当企业名称有所变动,以变动名称替代时。

  17.(1)根据本条例的其他条款,理事会可以中止或撤消任何投资证书,如果投资者---
  (a)用欺骗的、故意的或玩忽的方式提交虚假的资料或陈述获取的投资证书;
  (b)未经理事会事先批准,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投资证书;
  (c)违反本法或专为他颁发的证书的任何条款;

  (d)无合理的原因,未能在该证书规定的时间内或任何延长的期限内建立商业企业。
(2)理事会应在按照第(1)分款中止或取消投资证书之前,书面通知该投资者有关中止或取消该投资证书的意向及理由,并要求该投资者在不超过三十天期限内给出该证书不应被中止或取消的原因;
(3)如果投资者在第(2)分款指定的三十天内采取了令理事会满意的补救措施,理事会则将不得中止或取消其投资证书;
(4)如果投资者在接到根据第(2)分款的通知后,不能给理事会以满意的理由,或未在该小节指定的时间内采取令理事会满意的补救措施,理事会可以中止或取消该份投资证书;
(5)当投资证书被中止使用时,该证书持有人在此期间应停止享有根据本法令赋予的权益;
(6)当投资证书被取消时,其持有人自取消之日起,应停止享有根据本法赋予的利益,并应归还许可证给总干事;
(7)任何人如对理事会根据本法令作出的任何决定不满,可向部长直至高等法院提出申诉。

  第四部分 一般鼓励

  18.本部份提供的一般鼓励适用于根据本法投资于商业企业的任何投资者。

  19.投资者应按15%的税率交纳其农业收入的所得税。

  20.投资者应按专员决定的收入部分作为来自于其非传统出口产品收入,并按15%税率交纳所得税。

  21.投资者营运的乡村企业应纳税年份的头五年,应按其每年应纳税额减少相当于税额的七分之一交纳。

  22.(1)投资者在确定收益或利润中的资本折扣,应有权按下列特别比率扣除:
  (a)用于制造业、采矿业或旅馆的建筑物,有资格享受按每年成本5%的损耗折扣。该建筑物在首次使用的第一年,再加上当年成本10%的初期折扣;
  (b)专为农业、制造业或旅馆业使用的工具、机器和厂房,有资格享受按在头两年每年成本50%的损耗折扣;
  (c)为改善农场经营的资本开支,有资格享受按在头五年占每年此笔开支20%的农场改善折扣。
  (2)投资者从事茶叶、咖啡、香蕉园、柑桔种植或其他类似种植或果树的资本开支,从该商业企业支付之年至生产第一年所得收益和利润时予以扣除应享有的占此笔开支10%的发展折扣;
  (3)投资者在属他所有或占有的农村耕地上用于耕种、清桩开垦、清理、防止土壤侵蚀、打井、大气和地质勘测以及蓄水的开支,享有100%的农场工程折扣。

  23.在弄清其收益或利润的基础上,投资者有权得到下列扣除:
  (a)投资者除投资采矿业外遭受到的任何损失,应仅从他在此项投资的同一收入来源中扣除。这一损失应从他的下一年以至以后各年收入中扣除;
  (b)任何用于该商业企业的技术教育或为该商业企业取得更多经验,培训或资格为目的的开支;
  (c)商业企业在应纳税年份进行试验或研究方面的非资本性的任何开支。

  24.经营头五年的来自农业的分红收入免除所得税。

  25.赞比亚与另一国之间存在双重税收协议的,投资者在涉及其任何国外收入,应向别国交纳的国外税,应被允许作为该投资者所涉及的那部分国外收入对赞比亚的税收抵扣。

  26.根据所得税法表五的第6部分,包括根据矿产税法所支付的任何矿产税,任何在采矿业的投资,应享有采矿税减扣。

  27.投资者可根据关税和国内商品法第55款向主管人申请被指定和许可建立和营运保税工厂。

  28.主管人在与部长协商后根据关税和国内商品法第55款许可一地区为经济开发区或出口加工区。

  29.根据1981年小工业发展法注册的小型企业或乡村企业应享有下列鼓励:
  (a)免交下列所得税:
  (i) 在城区经营的企业营运的头三年;
  (ii)在农村地区的企业营运的头五年;
  (b)用于该企业的进口设备免交关税和营业税;
  (c)根据任何法律无须制造业许可证的制造业企业营运的头五年;
  (d)根据任何法律,投资于工厂和少于五百万克瓦查的机器,免交该企业执照费;和
  (e)头五年免交工厂房产税。

  30.(1)尽管有移民和驱逐法,投资额最低为二十五万美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最少雇佣10人的投资者应享有自我聘用许可和居住许可。
(2)中心应帮助符合第(1)分款要求的投资者取得至多五名外籍雇员的工作许可。

  第五部分 特别鼓励

  30A.本部份的鼓励应给予下列投资者---
  (a)赚取纯外汇收入的非传统产品出口商;
  (b)生产本地农业上使用的产品和生产供出口的农产品或其他与农业相关产品的投资者;
  (c)从事其外汇收入超过年度业务总收入25%的旅游业投资者;
  (d)生产中使用大部分本地原材料,并赚取纯外汇的进口替代型工业的投资者;
  (e)位于农村地区的投资者。

  31.除了一般鼓励之外,符合第30款A项的鼓励条件的投资者,还应享受免除其企业在创建、修复或扩大所需的全部机械设备的关税和销售税(机动车除外)。

  第六部分 服务

  32.(1)中心应帮助投资者选定合适的投资场地,还应依照规定的程序帮助投资者向负责的当局申请该场地;
(2)当根据第(1)分款提出申请而且土地已划定用作申请之用,尚未划拨给任何其他人、社团或部门,划拨土地的负责部门应在投资者及时支付所需费用的基础上向投资者划拨土地,负责此块土地注册的官员应为其注册,并颁发该块土地所有证给投资者。

  33.中心应帮助投资者获得水、电、交通和通讯服务以及其它投资所需的设施。

  34.中心应帮助投资者获取为该商业企业开业或营运所需的任何执照、许可、注册或授权。  第七部分  投资保证和通则

  35.(1)投资者的任何种类财产、利益和权利均不得强制获取。除了为了公共利益根据议会有关规定强制获取的需提供支付赔偿的财产之外;
  (2)根据本款任何应付赔偿均应立即按市价,并按适当汇率完全转换成投资最初来源国的货币,除约定之外,并不减扣各种税收。

  36.尽管有关于外来资金的任何成文法律的条款,已在赞比亚银行注册外资的外国投资者在交清有关税款后应享有该投资证书所涉及的商业企业的下列资金以外币形式转移出赞比亚---
  (a)红利或税后收入;
  (b)任何外国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c)管理费、专利权使用费以及涉及任何协议的其他费用;或
  (d)出售或商业企业清算的净收益。

  37.在本法立即生效前投资者持有---
  (a)根据1991年投资法持有有效的投资许可证或执照;或鼓励证明,或注册证明;或
  (b)有理事会认可的商业企业根据任何其他成文法律发放的任何其他有效许可证或执照,应在本法令生效后六个月内书面通知理事会,并附上许可证、或证书的复印件。持有这样执照、许可证或证书的投资者可继续享有与1991年投资法规定相一致的有关权益。

  38.(1)在与理事会协商后,部长可用法定文件提供---
  (a)本条例所要求或允许透露的信息;
  (b)收集的工业信息及其收集过程;
  (c)有助于更好贯彻本条例的宗旨所必须的其他情况。
  (2)依照理事会建议,部长可以以法定文件,修改本法表中所列的任何格式。

  39.(1)根据第(2)分款,1991年投资法就此废除。
  (2)尽管废除1991年投资法---
  (a)根据该法履行的任何协议,就如根据本法所制定的,应继续生效;
  (b)根据该法提交投资理事会的任何申请应被认为是根据本法提交的申请;
  (c)除那些在第37款说明的之外,根据该法任何已注册的,任何既得权益或任何所负债务应依照本法继续有效;
  (d)根据该法任何制定的法规和作出的指示,除与本法相矛盾的之外,就如根据本法所制定和作出的那样仍应继续有效,直至被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