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赞比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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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比亚2011年最低工资和雇佣条件条例
  注:本条例为赞政府于2010年12月30日制定通过,并于2011年1月7日起实施。


赞比亚政府
2011年第二号法律文件
2011年1月7日
最低工资和雇佣条件(通用)法案
2011年最低工资和雇佣条件(通用)条例
为保证最低工资和雇佣条件(通用)法案第三章授予的权利得以执行,特制定本条例
1.本条例名称 2011年最低工资和雇佣条件(通用)条例
2.适用范围
1)本条例适用于细则中所列出的工人,但下列人员除外:
a)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雇员;
b) 地区、城市委员会雇员;
c) 家政服务人员;
d) 按劳资关系法案之规定由集体工资谈判的方式调整工资待遇的任何行业雇员;或雇主、雇员关系需由有关官员确认的特别用工合同约束的;
e) 管理人员,以及
(f) 部长依法规定最低工资的部门
2)为避免产生歧义,除受本条例保守的工人外,本条例不作为任何雇佣合同谈判的依据。
3.在本条例中,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
‘雇员’指细则中列出、受本法保护的工人;
‘雇主’指达成雇佣法案第三部分所界定的服务合同的个人、公司及合作社;
‘最低雇佣条件’指可以工人提供的最低的雇佣条件;
‘最低工资’指可以向工人支付的最低工资;
‘带薪公众假日’指《公众节假日法案》第2节公布的公众节假日,包括《雇佣法案》第15节公布的带薪节假日。
‘合格的书记员’指其工作内容依雇主需要常有变动的雇用人员,包括邮件分类、档案管理、准备报告或其他文件、操作复印机或传真机以及其他办公设备、出纳、对设备及用品登记造册、提供雇主服务内容相关信息、商品销售处置、购置办公用品、订单记录以及提供客户服务,这些人员须持有通用的教育资格证书或同类证书。
‘看门人’指受雇看护或守卫建筑物内、院子、场所等的财产的雇员。
4.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最低工资和待遇应按本条例细则规定执行。
5.2006年最低工资和服务条件(通用)条例不再有效。

 细则(第四段)
1.1)最低工资如下述规定(食物补贴费用不计算在内):
(a)第一类:K2,182.00/小时或K419,000.00/月:
1)一般工人,在其它地方没有界定的
2) 清洁工
3) 勤杂工
4) 办公室清洁工
(b)第二类:K2,298.00/小时或K419,000.00/月;看守人或警卫
(c)第三类:K3,125.oo/小时或K600,000.00/月;司机
(d)第四类:K715,000/月 适应于下列人员;;
(1)打字员
(2)接待员或电话接线员
(e)第五类;k4,505.00/小时或K865,000.00/月;合格的书记员
2.1)本条例的实施不应减少雇员的工资或其它待遇,或对其造成不利修改。
2)在本条例实施之前,雇员工资超过最低工资规定的,雇员应保持原工资水平;在此之外,考虑到本条例生效时该职工在此岗位工作的经验和时间,工资应增加5万克瓦查;
3)雇员从低工资水平转到更高工资水平时,不能扣其工资;
4)当合同少于一个月时,看门人或守卫每天的工资不低于其月工资的30分之一;
5)需要在19点至6点工作的雇员,除适用第一类、第二类的小时工资外,应付其每小时100克瓦查的夜班补贴;
3.雇员的正常周工作小时不应超过48小时。
4.加班
1)一周超过48小时的部分按其小时工资的1.5倍支付;
2)在带薪公众假日或星期天(当星期天不属于正常工作日时),按小时工资的2倍计算;
3)小时工资按雇员实际收到的基本月工资除于208计算。
4)本条中的第一条不适用于看门人或守卫。
5.年假
1)雇员每月享有两天全额带薪假期,并按以下情况处理:
a)除非雇员合同终止,雇员只有在为同一雇主连续工作满六个月才有权休假;
b)在计算假期时,带薪公众假日及星期日不应计算在内;
c)在商定具体休假日期时,雇主有权适当考虑雇主业务的需要和利益。
2)带薪休假时,若其居住地距被雇用场所超过280公里的话则应考虑给予其旅途所需要的时间。累积的假期达到60天的雇员,每280公里应允许一天的乘车时间(包括回家及返程)。
3)休假时,雇员应得的所有款项,包括休假补贴,都应在休假前立即支付。
4)第3)条中所指的休假补贴,为一个月的基本工资。
6.带薪病假
1)雇员因病或责任不在雇员的事故不能执行正常的任务时,凭注册医师或雇主指定的医疗机构的医疗证明,按下述办法休病假:
a)前三个月全额工资;
b)后三个月一半工资。
2)尽管有上一条的规定,如果雇员自生病或受伤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恢复的,雇主可以在注册医师或雇主指定的医疗机构的建议下解雇雇员,休病假的权益同时取消。
3)女雇员的孩子生病住院需要特别照料的,应准事假,不得克扣工资;但雇主在准许此假前,可以要求雇员提供医疗机构建议准许此假的证明。
4)上述第3)条的假期不得从应得年假中扣除。
7.产假
1)自入职之日起或上次休产假起连续工作满两年的,提供注册医师或医疗机构的怀孕证明后,女职工可以休带薪产假,时间为120个日历日;
2)产假不计算在雇员应得的其它假期内;
3)由于怀孕造成疾病而不能执行其正常任务时,按上述第6款休病假;
4)在产后6个月内雇主不得以与怀孕有关的理由终止女雇员的合同、对女雇员进行处罚、或对其造成不利
8.退休福利
1)雇员为雇主工作不少于10年、达到55岁的,按为雇主工作的年限,每年享有三个月基本工资的退休金;
2)雇员建立了被部长批准的退休金计划的,按退休金计划执行。
9.病退
由注册医师或医疗机构证明,雇员因病终止服务的,雇主按服务年限,每年应付不少于两个月基本工资,一次性付清。
10.冗员裁员待遇
由于冗员终止雇员合同的,应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雇员;按服务年限,每年支付不少于两个月的基本工资。
11.遣返待遇
病退、冗员裁员、退休及在合同期间死亡(其待遇应转至死亡雇员的家属),雇员及其家人应由雇主送回至录用地点,或付遣返费,数额足够遣送雇员及其家属以及他们的个人物品。
12.立即开除
1)当雇主未经提前通知或支付用以代替通知的相等数额工资立即开除雇员时,该雇主须在开除之日起五日内将开除的原因及情形向劳工司长或雇员工作所在地的劳工官员汇报;劳工司长或劳工官员应根据情形决定是否核准开除。相关报告如通过信件邮寄,只要邮戳在开除之日起三日内,应视同五日内递交了劳工官员。
2)劳工司长或劳工官员应将上述报告的细节专门记录在册。
3)劳工司长或劳工官员认为根据情形不能核准开除的,该雇员应享有离职补助,按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的基本工资。
13.丧葬补助
雇员或雇员的配偶或注册子女死亡时,雇主应以丧葬补助的形式提供下列物品:标准棺材、35万克瓦查、50公斤玉米面、往返本地墓地的车辆或提供雇佣车辆的费用。
14.交通补贴
雇员工作地点离居所超过3公里的,应向雇员提供每月10万2千4百克瓦查的交通补贴,雇主提供车辆的除外。
15.午餐补贴
雇员享有每月12万克瓦查的午餐补贴,雇主提供餐厅、雇员能够免费得到卫生、充分的饮食的除外。
16.生活补贴
雇员因雇主业务需要在外过夜的,雇主每晚应付19.5万克瓦查,包含所有费用。倘若雇员被要求在国外工作的,雇主应支付不少于39万克瓦查的生活补助。
17.工具补贴
要求雇员使用自己的工具做公司工作的,雇主每月应付6.4万克瓦查的工具补贴。
18.防护服
雇员从事可能产生危险的工作时,雇主应提供防护服。
19.住房补贴
雇主不能为雇员提供住房的,应付雇员基本工资的30%作为住房补贴。
20.易地补贴
雇员被要求长期到一个不是雇员通常居所的新镇居住时,雇主应提供到新地点的交通工具,并支付易地补贴,数额为一整月的工资。

A 利亚透
劳工及社会保障部长
卢萨卡
2010年12月30日

2011赞比亚最低工资法-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