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比亚中资企业(中华)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赞比亚中资企业(中华)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是经赞比亚共和国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注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核准,在中国驻赞比亚大使馆经商处指导下,由在赞比亚从事合法经贸活动的中资企业、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中资企业)发起而成立的自律性、非盈利性民间组织。
第二条 商会的一切活动将遵守赞比亚的法律法规和中国政府有关政策法规。
第三条 商会的宗旨是:
(1)推动中资企业之间相互联系和交流;
(2)增进中资企业和赞比亚工商界的了解和沟通;
(3)协助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扩大中赞两国间的经贸合作;
(4)与会员单位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帮助会员解决问题,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5)指导和协调中资企业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协商解决重大经营问题,代表会员对外交涉。
第四条 商会在驻赞比亚使馆的领导下,接受驻赞比亚使馆经商处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商会职责范围
第五条 商会的职责范围包括:
(1)传达和组织学习中国政府有关经贸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向会员提供赞比亚有关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以灵活多样的形式及时提供赞比亚政经动态和市场信息,帮助会员拓展业务;
(3)在驻赞比亚使馆经商处的指导下,代表会员与赞比亚有关方面交涉经济商务事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4)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定期组织有关活动,为会员之间的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提供便利;
(5)协调会员之间的经营活动,对会员共同关心的市场、客户、价格、投标、质量等问题进行内部协商,调解经济纠纷,对不合法经营、扰乱市场经营秩序且不服从协调的企业,商会有权向商务部和驻赞比亚使馆经商处提出处理意见;
(6)调查研究会员开展业务的情况,向商务部和驻赞比亚使馆经商处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建议,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7)与当地工商界建立联系,开展交流与合作,促进中赞经贸发展;
(8)办理商务部和驻赞比亚使馆经商处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凡在赞比亚注册投资的华人独资和合资企业,愿意执行本章程,自愿交纳会费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七条 会员如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或不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会费,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1)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咨询和其他各项服务;
(2)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3)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4)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要求本会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接受并服从本会协调;
(3)维护本会的社会形象和声誉;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坚持内外有别,遵守职业道德,保守涉及本会及会员的商业秘密,不做有损于团结的事;
(6)及时提供各类有关信息,向本会通报业务开展情况;
(7)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会员大会是商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其职权是:
(1)制定、通过和修改商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决定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讨论决定本会的解散和解散后的资产处置;
(6)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集临时会议。在大会休会期间,理事会负责处理日常会务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二条 商会设名誉会长一名,并根据情况聘请顾问。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外代表商会。其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民主协商推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3)聘用秘书处工作人员;
(4)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
(5)接受入会申请,审批新会员加入本会;
(6)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对会员企业经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由若干名理事单位组成。商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均由各理事单位产生。理事会成员为其本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授权的负责人,任期两年,可连任。因企业注销、本人调动、本人辞职等原因造成的理事会成员空缺而需增补,理事会可向大会会员推荐,由大会会员通过,补选为理事会成员。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也可召开部分理事会议。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特殊紧急情况出外)。有关决议需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七条 商会会长主持商会日常工作,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经商会会长授权、商会理事可代会长处理有关工作。
第十八条 秘书处是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商会的财务管理和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工作人员原则上由会员单位人员兼任,必要时可选聘专职人员。
第十九条 为促进商会更有效地开展工作,为广大会员提供更好的服务,商会将由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有关工作办公室(或委员会)和行业分会,由理事会成员担任负责人,处理各项专门事务。商会会员可根据业务需要自愿加入。各办公室或分会形成的决议,报经商会理事会通过后予以执行。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商会经费来源为会员缴纳的入会费、年度会费和各种形式的赞助以及服务收费等赞比亚法律所容许的收入。会费标准由理事制订后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会员加入各工作委员会和行业分会不另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商会经费只允许用于符合商会宗旨的各项费用。经费由理事会专人管理,并建立日常收支账目制度。收支情况需每半年向商会理事会、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布一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商会会长或副会长每年向会员大会做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及关于当年工作建议报告;秘书长代表理事会向会员大会做财政报告,供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商会全体会员大会通过后予以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商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5年9月18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